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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广播电视局负责人就从严管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答记者问
来源: 连云港传媒网  发布日期: 2008-9-28    文字大小[    ]

    【连云港传媒网】最近,有群众举报我市有电信运营商在社会上非法从事所谓的iTV、IPTV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广电局负责人。

    问:国家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广播、电视)节目业务进行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制定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该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视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讯网、固定通讯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等活动。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问:如何申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答: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必须具备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布局和相关条件,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问:目前是否有机构或企业取得在连云港市开展iTV、IPTV等信息网络视听业务的许可证?

    根据我们了解,到目前为止,整个江苏省范围内还没有一家机构或企业申领到该许可证。因此,目前在连云港市范围内从事所谓的iTV、IPTV商业运营的行为都是违规、不合法的。

    问:对违规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行为将如何进行处罚?

    答:根据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市广电局将如何加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监管力度?

    答:为规范我市广播电视传播秩序,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维护广播电视受众的利益,我局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和公布。欢迎社会各方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连云港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处,85471234。

 

 

【责编: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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