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区包先生问:我上个月和商家签订了购买家具合同,约定由商家代为办理托运。我在交过款后就回家了,可家具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出了车祸,损坏了。那么,家具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作为出卖人代办托运的情况,一般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而动产所有权也至交付时转移,就你说的情况看,商家已经办理了托运手续,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再由厂家承担,建议你向承运人要求赔偿,并要求商家予以协助。
连云区马小姐问:今年5月份我结婚时,父母赠送一套住房给我,并以我的名字办理了房产证。我父母赠送的这套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答:这套住房是马小姐结婚时父母赠送的,并以马小姐的名字办理产权证的。可以认定房子是赠送给马小姐个人的。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住房属于马小姐个人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