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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报往期回顾 >> 2007年06月22日 第25期 总第990期
法律服务
来源: 连云港广播电视报  发布日期: 2007-6-22    文字大小[    ]

法律服务

    新浦区时女士问:我的儿子放学后与两名同学玩耍时,被他们砸伤左眼,花了3000元医疗费,但我的儿子没看清是谁砸的,两名同学的父母也不愿承认。该怎么办?

    答:根据时女士所反映的情况看,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是具体哪一个同学的行为造成她家儿子的眼睛受伤,但她家儿子的两名同学在玩耍时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她儿子的两名同学由于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都应对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时女士可以要求这两名同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协商不成,时女士可以到法院起诉,以维护她儿子的合法权益。

    连云区郁先生问:我最近打算买一套二手房,售房价格双方已经谈好,房管部门要求我们办理公证手续后,再为我们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如何办理这一类公证?需要哪些手续?

    答:郁先生所讲的情况,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处办理这类公证。办理这类公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房屋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卖房人需提交所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出卖共有房屋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3.房屋买卖合同文本;4.公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受理后,根据办证程序规定,对你们双方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经审查无误后,公证处会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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