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系统规定。
根据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发布的第18次互联网报告,截止2006年6月30日,中国网民总人数为1.23亿,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9.4%。报告首次公布手机上网人数为300万人。
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下统称作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条例》是根据目前中国网络环境的特点,总结我国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际经验,借鉴国外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与互联网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有利于创新,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使用作品的要求,保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等。
《条例》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明确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就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关于互联网的条约,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中国正在考虑加入这两个条约。所以本《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国内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所急需的,也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所希望的。它标志着我国目前已经完成对网络版权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这对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全民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并妥善解决版权问题,推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